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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組織章程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組織章程 95.01.14第六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成立宗旨 一、整合各地資源,提倡親職教育,推動學校與家庭教育並重,建立社區及家 長對學校的認同和參與,嘉益學子,回饋地方。 二、藉由各校會長的定期聯誼,互相觀摩、學習促進與會人員資訊交流,經驗分享,意見交流,從而配合並協助學校的校務推展。 三、共謀教育大業,落實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與功能的發揮,達到教育多元化與學校社區化的目標。 第一章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「 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 」。各鄉鎮市之分會以各鄉鎮市之名稱訂    定之。  第二條 本會及各分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 第三條 本會及各分會以各項聯誼活動,互相觀摩學習,各校家長會會務推動, 經 驗分享與交流,期使各校家長會能發揮最高之功能為宗旨。 第四條 本會及各分會設於桃園縣行政區域,設置連絡處推展會務。 第五條 本會及各分會之任務如左: 一、  互相觀摩學習,經驗分享與交流。 二、  促進會員間社交友誼。 三、  促進教育活動衛生保健工作。 四、  培植人才,獎勵會員子女升學。 五、  社會福利服務,提倡正當娛樂及體育活動。 六、  創辦會刊,增進會員文化交流。 七、  其他有關會員福利事項。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,(於八十七學年)歷屆擔任家長會,填具入會申請書, 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得為本會會員。學校家長會得為團體會員。 如各鄉鎮市成立分會時,各鄉鎮市之會員資格由各鄉鎮市另定之。  另贊同本會宗旨,且願意捐助本會者經理事長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或榮譽(名譽)會員。 第七條 本會及各分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宗旨、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及妨礙本 會名譽者,經理監事聯席會審查通過後,按情節輕重分別以警告停權、除名等處分。 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 一、 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二、 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 第九條 本會及各分會會員,因他遷或其他相當理由必須退會者,需書面申 請退會。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,已繳交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第十一條  本會及各分會會員之權利義務定訂如下: 一、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 二、 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,有享受本會一切所有設施及其他享有之權利。 三、 遵守本會宗旨、章程之規定及服從本會決議之義務。 四、 按照繳納會費,愛護會譽及其他應盡之義務。 第三章  組織及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及各分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三、議決當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 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八名,監事七名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理事、監事時、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名、候補監事一名,理監事遇有缺額時,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。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 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 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、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四、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 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 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事項、決算。 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名,由理事互選之,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名為理事長,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。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 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第十八條 監事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 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第十九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理事長任期一年,得連任一年,理監事連 任之。其選舉於每年十二月舉行,翌年一月交接。理事、監事之任\ 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計算。 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。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二分之一者。 第二十一條 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若干人,顧問若干人,期聘期與理監 事之任期同,由理事會敦聘德高望眾熱心人士擔任之,以利會務 之推展。 第二十二條  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、財務長一人、法制長一人、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會就會  員中選任之,稟承理事和常務理事會辦理日常會務。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 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,召集時除 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 第二十四條 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第二十五條 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 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 二、會員之除名。 三、  理事監事之罷免。 四、  財產之處分。 五、  團體之解散。 六、 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第二十六條 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開一次,必要時召 開聯席會議。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:  會讙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 同意行之。 第二十七條 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、監事不得委託出席, 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 第五章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 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 一、常年會費:每人每年新台幣貳仟元,團體會費壹仟元。會員捐款及社會人士自由樂捐。 二、事業費。 三、其他收益。 第二十九條  本會事業計劃經費收支狀況應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。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。 年度終了時結算一次,由理事會提具報告書,送經監事會審核後 提會員大會通過之。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預算表、年度計劃,提,會員大會通過,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,其財產依相關法令辦理。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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